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費之九成。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總時數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 還已繳學費之1/2。開班上課時間已逾總時數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
(二)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(三)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
(一)學員請著輕便服裝上課,請勿穿著拖鞋以避免活動進行時受傷。
(二)本班為非學分班,學員出席課程達3/4(含)以上者,頒發推廣教育研習證書。
(三)錄取之學員一律不得辦理保留資格。
(四)每班報名人數如未達最低開班人數,本校保有不開班的權利,學員
所繳報名費無息退還,不得異議。
(五)如遇風災、地震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停課事項,將另行調補課程。
(六)本校保有最終修改此招生簡章權利。
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;課程資訊如有相關異動,以本校網站公告為準,以上內容主辦單位有權更改相關活動內容。
公務人員:研習時數登錄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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