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對環境教育推廣有興趣者。
(二) 欲以「學歷」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。
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畢業,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 18 個學分以上者。環境相關領域課程18個學分由環訓所認定,故請參與學員注意:為確保參與研習班之學員,而後確實可以取得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」資格,每位學員請事先瞭解所屬特定領域是否為18學分以上,再行參與研習,對各位學員較有保障,本校並不事先審核研習資格。
(三)以「經歷」管道申請認證,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(構)、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,連續二年或累計四年以上者。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,二年內累計達二百小時或四年內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者。
(如身分為教師申請認證,建議上教育部核准之24小時課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