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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學、復學、退學
休學

一、申請時間:
1. 學期開學前。
2. 在學期中申請該學期休學者,必須在期末考試開始前申請,期末考試開始後即不得申請該學期之休學。
二、申請方式:填寫「休學離校退費申請表」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回郵信封(自貼郵票),一併郵寄或親持至本院教學服務組辦理。
三、申請流程:填寫「休學離校退費申請表」→指導教授同意→系所主管同意→圖資處讀服組→進修學院,經核准後,始完成休學程序。
四、應檢附文件:
1. 「休學離校退費申請表」。
2. 回郵信封(自貼郵票):寄發核准休學證明書用。
3. 因應徵服役者:檢具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徵集令影印本。
4. 因懷孕、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幼兒而申請休學者:檢具產檢或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、戶籍謄本。
5. 符合退費資格者:另檢附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1份;提供非郵局帳戶,會依各行庫規定酌扣手續費。
五、退費規定:
1. 退費標準: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、本校進修學院學生修業準則及本校行事曆週數計算,並以本校收件日期為基準。
(1)註冊日(含當日)前申請休學者:免繳費,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(2)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(開學)日之前一日申請休學者:免繳費,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(3)於上課(開學)日(含當日)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學者:免繳費,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(4)於上課(開學)日(含當日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學者:學費、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。
(5)於上課(開學)日(含當日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學者:所繳學費、雜費及其餘各費,不予退還。
2. 學生團體保險費:
學期中途退學者(已註冊繳費),一律繼續參加保險,所繳保費不退費,保險效力至該學期終止之日(第1學期至隔年1月31日;第2學期至7月31日;暑期至隔年6月30日)。
六、休學期限:
1.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、一學年(一暑期視同一學年)或二學年為期,均自休學之學期開始日起算,休學期間所有修課逕予取消,成績不計。
2. 休學不論連續或間斷,總計以不超過兩學年為原則。
3.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,得檢具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間,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;服役期滿後,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。
4. 因懷孕、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幼兒而申請休學者,應檢具產檢或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、戶籍謄本,且不計入休學年限內。休學期滿或原因消滅,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復學。
七、強制休學:未在規定日期完成註冊、選課及繳費者,視為自願休學,逕予辦理休學。休學期限已屆滿者,逕予辦理退學。

相關規定: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修學院學生修業準則」第4條、第8修及第24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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