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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學、復學、退學
退學

一、申請方式:填寫「退學離校退費申請表」,並檢附學生證及回郵信封(自貼郵票),一併郵寄或親持至本院教學服務組辦理。
二、申請流程:填寫「退學離校退費申請表」→指導教授同意→系所主管同意→圖資處讀服組→進修學院→校長,經核准後,始完成退學程序。
三、應檢附文件:
1. 「退學離校退費申請表」。
2. 學生證。
3. 回郵信封(自貼郵票):寄發修業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用。
4. 符合退費資格者:另檢附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1份;提供非郵局帳戶,會依各行庫規定酌扣手續費。
四、退費規定:
1. 退費標準:
(1)註冊日(含當日)前申請退學者:免繳費,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(2)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(開學)日之前一日申請退學者:免繳費,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(3)於上課(開學)日(含當日)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學者:免繳費,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(4)於上課(開學)日(含當日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學者:學費、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。
(5)於上課(開學)日(含當日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學者:所繳學費、雜費及其餘各費用,不予退還。
2. 學生團體保險費:
學期中途退學者(已註冊繳費),一律繼續參加保險,所繳保費不退費,保險效力至該學期終止之日(第1學期至隔年1月31日;第2學期至7月31日;暑期至隔年6月30日)。
五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:
1. 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格者。
2. 學位班學生操行成績不及格者。
3. 修業期限屆滿,仍未畢業離校者。
4. 其他依本校規定應予退學者。
5. 自動申請退學者。

相關規定: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修學院學生修業準則」第8條、第26條及第29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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