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修學院學生請假規則
99年3月29日進修學院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12月25日進修學院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1月2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
113年5月8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
第一條 本校進修學院學生請假規則(以下簡稱本規則),係依據本校學則、進修學院修業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校進修學院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或無法參加其他規定之活動時,悉依本規則辦理。
第三條 學生請假依其事由分公假、病假、事假、喪假、婚假、生理假、心理調適假、歲時祭儀假及娩假(含產前假、分娩假、流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)等九種。
第四條 學生請假規定如下:
一、公假:
(一)經政府明令之義務行為者,如兵役等,應檢附兵役單位之證明文件。
(二)代表本校,或經本校師長指派辦理公務者,應檢附核准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。
(三)參加國家辦理之各種考試,有相關證明文件者。
(四)其他依法規定應給公假者。
二、病假:
逾三日以上者,應檢附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證明書。
三、事假:
逾三日以上者,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喪假:
學生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直系姻親、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喪故者,得請喪假。
學生配偶之前項親屬喪故者,得請喪假。
依前二項請假者,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;共同居住者並須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。
五、婚假:
本人結婚,得請婚假七日(不含例假日),憑喜帖或結婚證書以資證明。
六、生理假:
因生理期致就學有困難者,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,無需檢附證明文件。
七、心理調適假:
(一)學生因心理、精神不適,或遭逢變故而陷入情緒困擾,致使就學(上課)有困難者,得申請心理調適假,每學期以三日為限,無需檢附證明文件。
(二)連續二日以上或當學期累計三日者,通知導師或系所主管優先關懷,並提供相關輔導資訊,必要時得轉介至學生心理諮商與輔導中心關懷輔導。
八、歲時祭儀假:
具原住民族身分,依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公告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,檢附戶籍謄本、戶口名簿或政府機關所開具之證明文件,得申請放假一日。
九、娩假:
應檢附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與假別相關之懷孕、分娩、流產、陪產等證明書辦理,且不計入學期事、病假之累計時數,各項娩假規定如下:
(一)產前假:分娩前,給產前假八日,得分次申請。
(二)分娩假:分娩後,給分娩假四十二日,應一次請畢。
(三)流產假: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,給流產假十四日;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,給流產假二十一日;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,給流產假四十二日,應一次請畢。
(四)陪產檢及陪產假:學生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,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,得分次申請。
陪產檢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。
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(含例假日)內請畢。
第五條 學生請假核准權責規定:
一、一至三日由授課教師與進修學院教學服務組核准。
二、四至七日由進修學院院長核准。
三、逾七日以上者由校長核准。
第六條 學生若因故無法參與課程學習,需事先辦理請假手續,除因特殊事故無法事先辦理時,得以電話、書信或託人向授課教師報備,並於七日內(不含例假日),檢附必要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;逾期未辦理者,需敘明理由,檢附報告專案簽請核定。
第七條 學生請假未滿提前返校者,得提出證明向進修學院教學服務組辦理銷假。
第八條 考試期間,原則不得請假,如因公、急病、分娩、流產、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,不能參加考試者,得依第四條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 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,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核准者為曠課,曠課一小時,作缺課三小時計算。
有關缺、曠課及扣分規定,依本校進修學院學生修業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請假理由及所附證明文件如有虛構或偽造情事者,依照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