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高通字第1112202563號函辦理。
二、110學年度第2學期(暑期)學位考試申請暨畢業離校程序相關期程修改如下:
(一)學位考試申請:
於111年8月1日前提出申請,並於111年9月30日前完成畢業離校者,視同110學年度第2學期
(暑期)畢業。
(二)學位考試及學位成績送交截止日:
延長至111年9月30日。
(三)學位論文繳交及最後畢業離校日:
延長至111年9月30日。
三、110學年度第2學期(暑期)修業年限屆滿且已無休學學期者,若確實受疫情影響(如個人確診、
居家隔離、居家檢疫、自主健康管理、全國防疫警戒等),得於111年8月1日前專簽並檢附證明
申請延長修業年限。
四、未能於111年9月30日前完成畢業離校者,視同延畢:
應補辦111學年度第1學期(暑期)選課註冊,並於111年10月16日前完成繳費。